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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網絡尋"真情" 女子攜2歲幼子討要撫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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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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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在網絡上邂逅了成熟體貼的男子王先生,同居生子后才發(fā)現王先生已經結婚。無奈分手后,劉女士無力撫養(yǎng)孩子,便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撫養(yǎng)費。由于王先生拒絕接受親子鑒定,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王先生按月給付撫養(yǎng)費,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時止。
劉女士稱,三年前自己與王先生在網絡上相識,當時自己并不知道王先生事實上已經結婚了,一年后劉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對孩子不管不問,也不承擔任何責任?,F在孩子該上幼兒園了,自己一個人沒有能力負擔孩子所有的開銷。無奈之下,只能求助于法院,請求法院能夠判決被告一次性付清孩子從出生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全部撫養(yǎng)費。
庭審中,王先生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并且拒絕接受親子鑒定。同時,王先生提出劉女士曾經向法院提起過訴訟,在接受了自己給付的五萬元錢之后撤訴,并出具書面的承諾,表示孩子今后的生活費、教育費等任何費用均由劉女士自行承擔,劉女士于日后不得向王先生要求任何權利,也不得起訴。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確如雙方所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王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正處于合法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成年人,在法庭決定啟動親子鑒定程序的情況下,自愿給付劉女士五萬元,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隱含了對“其與劉女士曾發(fā)生過性關系并可能導致其懷孕”之事實的自認。王先生拒絕接受親子鑒定,否認親子關系,卻又不能提供證據否認此關系的存在,故法院依法推定王先生系原告的生父。且,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此權利并不得被侵犯,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故王先生要求劉女士所做的承諾并不得免去王先生所應擔負的法定義務。
法院依法做出判決,王先生按月給付撫養(yǎng)費,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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