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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達成并非協議 訴訟要求被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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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9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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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離婚后的夫妻因為家庭財產糾紛而告上法庭。按兩人達成的草稿協議,被告應給付原告生活補償金20萬元??墒遣莞宀⒎钦絽f議,原告的訴求被駁回。近日,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城法庭審理了這起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案。
2011年4月,離婚后的原告楊某(女)和被告張某(男)因為家庭財產再次發(fā)生糾紛。在當地派出所的調解下,4月21日19時,雙方簽寫下草稿協議:張某包賠楊某各種生活補償金共計20萬元,首付2萬,剩余18萬每年3萬,分6年付清。為防止張某第二天不能到派出所繼續(xù)協商,派出所讓雙方在草稿協議上簽了字,并約定第二天調解好后,在派出所打印協議書,雙方簽字后到公證處公證。4月22日,雙方到達派出所后,因為還有內容沒有協商一致,派出所最終沒有調解好,也沒能將該協議送達雙方當事人,只得終止調解。后原告的律師以當地司法所的名義調取了該協議草稿,原告依據該草稿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交的協議書雖然有雙方當事人簽字,但主持調解的人稱該協議是草稿,沒有到公證處公證,也沒有正式送達雙方當事人,且原告協議書上也注明了該協議是草稿,從而進一步證明了該協議未生效。原告依據協議草稿訴求被告給付20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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