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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中挖出“金佛” 貪財者被騙三萬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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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3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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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中挖出事先置好的“金佛”,村民信以為真,貪圖酬謝被騙37000元。近日,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對“金佛”詐騙一案公開宣判,判處兩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15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江東勝系湖北省人,初中文化,現(xiàn)年35歲,無業(yè);被告人石昌龍系湖北省人,高中文化,現(xiàn)年27歲,無業(yè)。2010年8月,被告人江東勝、石昌龍共謀到梁平縣實施詐騙。8月17日,二人竄至梁平縣某鎮(zhèn)某村,向村民劉安民謊稱石昌龍的祖父是國民黨時期的團長,曾在該村埋有“金佛”,但具體位置已經(jīng)模糊,遂借宿劉安民家中,表示共同對此事保密;同時,向劉安民許諾,若幫忙找到寶物,將會重金酬謝。8月19日,二被告人趁劉安民不備,將事先備好的兩尊假“金佛”置于坑中,假裝找到了寶物;隨后,被告人江東勝提出,將一尊金佛帶回湖北鑒定,另一尊金佛置于劉安民家中作為抵押,并許諾若“金佛”為真,即向劉安民兌付30萬元作為酬謝,以此騙得了石安民的信任。8月22日,被告人江東勝告知石安民“金佛”確為真金,但在返回梁平途中發(fā)生車禍,需維修車輛,騙得石安民先后三次往其指定賬戶匯錢共計37000元。2011年9月,被告人江東勝、石昌龍向湖北公安機關自首,隨后退清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東勝、石昌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fā)后,二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退清贓款,并主動繳納罰金。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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