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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反毀容 無資質美容院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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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9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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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的蔡某想祛斑,不料,在進行激光祛斑美容手術后,臉部皮膚卻發(fā)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傷。為此,痛苦不堪的蔡某一紙訴狀將美容院店主黃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相關損失計人民幣11.6萬余元。7月18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黃某賠償原告蔡某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1390.89元。
2009年9月,原告蔡某到被告黃某開辦的無資質的弋陽縣珍自然美容院進行臉部祛斑美容,黃某共收取了蔡某美容費用人民幣6000元,并將蔡某帶到其在橫峰縣開辦的美容店進行激光祛斑美容手術。2009年10月7日,黃某丈夫曹某向蔡某出具了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護理期限一年,有效率可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如后期因自身因素臉上長色素,內服外用產品費用自理,黃某可免技術費用。蔡某在黃某處美容后,臉部皮膚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損傷。經雙方協(xié)商,2010年5月至6月期間,黃某委托南昌市有關美容機構為蔡某做了進一步美容治療。經過治療,蔡某認為美容行為未達到預期效果,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經協(xié)商處理未果,蔡某遂訴至弋陽縣法院,要求黃某賠償相關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蔡某的損傷程度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甲級,其損害后果與激光手術有因果關系,后續(xù)治療費約人民幣10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蔡某到被告黃某美容店進行祛斑美容,雙方形成了美容服務合同關系。被告黃某在未取得合法的美容資質情況下為原告進行美容,其行為存在違法性,主觀上存在過錯,且為原告施行的激光手術與原告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對被告美容院的資質應當審查和了解,并且在美容發(fā)生糾紛后,應當到正規(guī)的美容機構進行補救治療,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過錯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令被告黃某賠償原告蔡某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1390.89元。
宣判后,蔡某不服,向上饒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蔡某到黃某美容店進行祛斑美容,雙方形成了美容服務合同關系。蔡某在美容過程中臉部皮膚受到傷害,經鑒定與黃某美容店的美容過程有因果關系,黃某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蔡某在接受美容過程中,沒有認真審查黃某的美容資質,在臉部皮膚受到傷害后,沒有到醫(yī)療技術較好地正規(guī)醫(yī)院接受治療,使面部傷害未能得到及時徹底的治療,蔡某自己也有過錯,應減輕黃某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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