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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子獨占宅基地使用證 前夫起訴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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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5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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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后,妻子李某還想當管家,攥著登記著馮某名字的宅基地使用證不給,丈夫為了得到該使用證將李某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日前,順義法院最后判決李某將該宅基地使用證返還給馮某。
馮某訴稱:他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曾于2006年5月9日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8月26日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居住在順義區(qū)某村十五巷1號內(nèi)2號院。該房宅院是他家祖遺的老院,院內(nèi)房宅建筑均是雙方婚前他父母所建的財產(chǎn)。在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后,李某回到其娘家居住生活。李某在他居住的宅院內(nèi)既無房屋產(chǎn)權也無宅基地使用權,但其一直將該房宅院屬他所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持有,拒不交付給他,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李某立即返還他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李某稱:馮某主張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在她這里。2009年12月11日,馮某給她寫了一份贈與協(xié)議書,把屬于他的房產(chǎn)的一半贈與她,也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給了她。她和馮某已經(jīng)離婚。她認為房屋不是馮某父母的,應當是馮某本人的,既然馮某把房屋贈與她,土地和房屋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她的戶口還在村內(nèi),故她對本案的涉訴土地有使用權。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馮某與李某已經(jīng)離婚,訴爭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只能由其中一人保管。因該使用證的頒發(fā)時間早于馮某與李某結婚的時間,且該使用證上登記的土地使用者名字為馮某,故李某應當將該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返還馮某。據(jù)此判決李某將其持土地使用者登記為馮某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返還給馮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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