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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轉賬出錯,35萬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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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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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 (記者/戎明昌 通訊員/劉映波)劉某紅的銀行卡里莫名多了35萬元,這是“天上掉餡餅”?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別人的東西終究是別人的。法院最終判決劉某紅不當得利須返還,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網上轉賬: 誤將錢轉入他人賬戶 原告馬某英與被告劉某紅曾有過賬戶往來,原告在其電腦存有被告的賬戶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網上銀行轉賬,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時疏忽,誤將人民幣35萬元打入被告劉某紅賬戶,原告發(fā)現失誤后即與被告聯系,要求其返還遭拒,后來還玩起了“躲貓貓”,無奈之下,原告一紙訴狀遞到其原籍所在地興寧市人民法院,要求返還人民幣35萬元及其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供了中國農業(yè)銀行電子銀行實時轉賬交易(個人)回單(付款方),該回單證實在2011年3月22日,原告馬某英將人民幣35萬元轉賬到劉某紅賬戶內。法院經向劉某紅的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調查,證實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詳、無法聯系。法院向劉某紅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但其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庭參加訴訟、主張其權利。 法院判決: 被告返還35萬元 梅州興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馬某英在2011年3月22日將人民幣35萬元通過電子銀行轉賬方式將該筆款項誤轉入被告劉某紅賬戶這一事實,有原告方提供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電子銀行實時轉賬交易(個人)回單(付款方)證實,法院予以認可。被告劉某紅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抗辯權利。因此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劉某紅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不當得利款人民幣35萬元及利息返還給原告馬某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興寧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劉映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劉某紅沒有合法依據獲取原告誤轉賬的人民幣35萬元,被告是因原告財產受到損失而獲得利益,其所得利益為不當得利,故被告劉某紅應將不當得利的人民幣35萬元及利息返還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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