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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責任人獲刑5至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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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來源:中山日報 2011-09-27 第 609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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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 為社會廣泛關(guān)注的上海 “染色饅頭”案26日一審宣判。寶山區(qū)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有期徒刑9年到5年,并處罰金65萬到20萬元人民幣不等。 法院確認,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違法情況下,仍在玉米饅頭中添加“檸檬黃”。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間,盛祿公司染色饅頭銷售金額達62萬余元。同期,盛祿公司還回收已銷往超市的過期和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產(chǎn)原料。今年4月12日、13日,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分別被警方抓獲歸案。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日,盧灣、奉賢、閘北、金山區(qū)法院亦分別對另外5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進行宣判。相關(guān)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到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到1000元不等,另有一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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