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鐵、張豐、張?zhí)熵硇』飻y帶仿真槍、匕首、蒙面搶劫一加油站1400余元現(xiàn)金倉惶逃跑時,李鐵的身份證遺落在現(xiàn)場。后公安機關“據(jù)證追兇”分別將三人抓獲。6月23日,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李鐵、張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張?zhí)煊衅谕叫?年零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作案工具仿真手槍二把、鋼珠子彈一包、匕首一把、黑色馬虎帽三頂、白色手套三雙宣布予以沒收。
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許昌縣陳曹鄉(xiāng)甲村的李鐵拿好遺忘在家中的身份證欲坐火車返回河北省高碑店市某鎮(zhèn)繼續(xù)打工。臨行前他來到許昌火車站附近的一家賓館找到在此打工的同村好友張豐敘舊。張豐又聯(lián)系來同村好友張?zhí)欤?994年4月6日生)三人在一起邊喝酒邊聊天時,都覺得打工太辛苦,掙錢太少。聊著聊著,李鐵覺得偏僻處的加油站沒有監(jiān)控、每天營業(yè)款比較多,搶劫易得手且流竄作案不宜被抓,便提議“到A地搶劫加油站”。張豐、張?zhí)靸扇送夂?,三人兌錢從許昌某商場買來三把仿真手槍,并于2010年12月23日乘坐長途汽車來到高碑店。隨后的10多天時間內,三人先后在高碑店和靜??h多處踩點,并分工演練,但始終沒有找到合適的加油站作案。
李鐵在高碑店的一商城里買來匕首后,三人于2011年1月1日晚返回許昌。隨后,張豐、張?zhí)靸扇巳ド习?,李鐵騎上張豐借來的一輛無牌照摩托車反復踩點,終于發(fā)現(xiàn)陳曹鄉(xiāng)乙村附近、毗鄰環(huán)鄉(xiāng)公路的一處加油站深夜來往車輛少,且晚上經常只有一名婦女值班,比較適合作案。2011年1月7日深夜11時許,三人沖進營業(yè)室,由張?zhí)斐址抡鏄層猛{、恐嚇、毆打的手段“招呼”住陳玲,李鐵和張豐兩人分頭找錢。當李鐵從抽屜翻出營業(yè)款900余元、張豐在床邊陳玲的挎包中找到500元錢后三人騎上摩托車倉惶逃離加油站。
回到張?zhí)斓淖庾√幒?,李鐵發(fā)現(xiàn)身份證不見了,想到在加油站掏摩托車鑰匙時身份證可能被帶出來遺落在加油站,自己的罪行有可能敗露,他便拿了自己分得的450元贓款連夜逃往A地。
陳玲在三人逃跑后報了警,并將在加油站內撿到的李鐵的身份證交予許昌縣公安民警。公安民警“據(jù)證追兇”于2011年1月12日遠赴A地將李鐵抓獲。經審訊,李鐵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并于當日領公安民警分別到張豐、張?zhí)斓淖庾√帉扇俗カ@歸案。
經查,李鐵曾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于2008年8月6日被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2010年4月9日釋放。
經許昌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證實,李鐵、張豐、張?zhí)烊藫尳贂r所持的兩支仿真槍
庭審中,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但均辯稱搶劫的現(xiàn)金沒有那么多。李鐵的辯護人辯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被告人李鐵不是累犯,不應按累犯處罰。根據(jù)三被告人的供述,應當認定搶劫的數(shù)額為12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鐵、張豐、張?zhí)煲苑欠ㄕ加袨槟康?,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因被告人李鐵前罪實施時不滿十八周歲,故被告人李鐵不構成累犯。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盜竊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1200多元的辯護意見,因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其辯解理由,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zhí)旆缸飼r不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