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盧氏縣三名青年男子為討要欠款采用非法手段拘禁他人,并以活埋進行恐嚇,誰知債未討到觸犯了刑律。6月9日,盧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討債引發(fā)的非法拘禁案,當庭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個月的刑罰。
2010年11月初,盧氏縣官道口鎮(zhèn)新坪村村民焦某在官道口街上借盧氏縣城關鎮(zhèn)居民小方、小濤和該縣橫澗鄉(xiāng)青年小潘、盧氏縣某局職工岳某共同出資款26500元。2010年11月18日18時許,小方、小潘、小濤和岳某乘坐租來的白色面包車到路實行按官道口街上焦某開的門市,小潘將焦某叫上車討要欠款,焦某表示無能力償還,四人遂將焦某拉至盧氏縣城并購買一把鐵锨,威脅焦某如當晚不能還款便要將其活埋。因焦某未借到現(xiàn)金還款,四人便將焦某拉至盧氏縣文峪鄉(xiāng)澗西村一荒地土坑內(nèi),威脅要將其活埋。期間小方、小潘用鐵锨拍打焦某胸腹部,并用腳對焦某進行踢打,強迫其給家人打電話籌錢還款。當晚23時許,小方、小潘、小濤和岳某挾持焦某在盧氏縣農(nóng)行門口等待焦某家人交款時被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焦某就債務糾紛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
2011年6月9日,盧氏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因討債引發(fā)的非法拘禁案。來自社會各界的10名陪審團成員參與了庭審。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三被告人當庭認識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盧氏縣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小方、小潘、小濤為索取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盧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的相關規(guī)定,結(jié)合三被告人當庭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具有毆打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小方有前科等量刑情節(jié),依法判決被告人小方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小潘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小濤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