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劉某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戴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這批案件成為“醉駕入刑”實施以來,湖南省首批涉及醉駕的宣判案例。
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劉某、戴某均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后的5月2日被公安交警部門查獲的,經(jīng)司法鑒定部門抽血鑒定,三名被告人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均大于80毫克/100毫升,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高某、劉某、戴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遂以危險駕駛罪當(dāng)庭對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當(dāng)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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