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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淑敏母子分別告《知音》雜志社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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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5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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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篇文章,《知音》雜志社被判賠畢淑敏10.1萬元后,近日又被一中院判決賠償畢淑敏之子兩萬元。 侵犯姓名權(quán)被判賠10萬 讓《知音》雜志社連遭訴訟的文章為《畢淑敏母子環(huán)游世界114天:眺望更高遠的人生》一文,發(fā)表在該雜志2009年第10期,署名為畢淑敏。 此前畢淑敏起訴稱,自己并未寫作該文,文中有多處失實描述,并以自己口吻負面評價兒子,文章的刊發(fā)嚴重影響自己與家人的正常生活。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知音》侵犯了畢淑敏的姓名權(quán)等,判道歉并賠償10.1萬元。 原告之子再索賠10萬元 隨后,畢淑敏之子蘆淼也以侵犯名譽權(quán)、肖像權(quán)為由將《知音》雜志社告上法庭。 去年11月海淀法院審理此案時,蘆淼的代理人認為,文章稱蘆淼有“獨生子女缺陷綜合征”,并以畢淑敏的口吻稱“這樣的孩子將來能成人嗎”,措辭嚴重影響原告正常的生活,要求對方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雜志社被判賠兩萬元 《知音》雜志社表示,雖然涉案文章以畢淑敏母子為主角,但糾紛是因一篇文章而起,且畢淑敏案時法院已充分衡量了兩人的損失數(shù)額,因此不同意蘆淼再索賠。 一中院審理認為,畢淑敏與蘆淼雖為母子關(guān)系,但在人格權(quán)上相互獨立,被侵權(quán)方有各自獨立的賠償請求權(quán)。 鑒于不實內(nèi)容主要是對作家畢淑敏造成的,且該行為已通過判決處理,因此法院在考量精神損害和經(jīng)濟利益各方面因素后,判定《知音》雜志賠償蘆淼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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