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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道原組織部長向志清受賄被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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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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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9日,賣官組織部長向志清受賄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據(jù)檢察機關(guān)查實自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向志清在擔任通道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從2008年10月開始,到2010年5月止,在一年多時間里,為他人升官、調(diào)動、解決職級等,于事前或者事后非法收受34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14000元。案發(fā)后,向志清為規(guī)避紀委調(diào)查,和行賄人員串通,以逃避法律制裁。且在懷化市紀委查清其違紀違法收受他人財物140多萬元的情況下,其及家屬僅退繳違紀款74200元,而違法收受分人的財物314000元,向志清及其家屬僅退繳了70000元,其余贓款向志清本人及其家屬均予以拒絕。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向志清在擔任通道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14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判決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向志清違法所得贓款314000元人民幣中尚未追繳的贓款2440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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