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先民在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及宕昌縣委書記期間,瘋狂斂財1400余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王先民系甘肅省岷縣人,原系中共宕昌縣委書記,因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0年6月12日被執(zhí)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從2004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擔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和宕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收受隴南華業(yè)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經理楊新平等14位工程承包商606.7萬元;收受隴南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位于四川綿陽和成都的房產3套,總計258.1164萬元;在招商引資、礦業(yè)管理、市政建設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達出租車公司經理牛佛全等人103萬元;在人事調整、春節(jié)及生病住院期間,先后收受縣直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干部所送人民幣和購物卡等總計86萬元。共計受賄人民幣1053.8164萬元。
除去上述已查明的受賄款外,尚有349.9323萬元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員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先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53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并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同時,被告人王先民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其中349萬余元不能說明其來源,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先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論罪應判處死刑,鑒于其在偵查階段,主動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贓款、贓物全部追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王先民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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