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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與未過門兒媳爭房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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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來源:中山商報 2011-02-10 第 1990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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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廣西籍流動務(wù)工人員阿寶病故,圍繞其留下的房產(chǎn),其母率領(lǐng)孫女,與兒子的同居女友和孫子打起了官司。其母認為孫子非阿寶親生,提出做親子鑒定。雖然當(dāng)事人拒絕鑒定,但法院仍通過旁證推斷親子關(guān)系成立,近日駁回了老太太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同居女友被要求退還房產(chǎn) 1988年,阿寶與阿翠登記結(jié)婚,并生有一女阿萍。1991年兩人離婚,阿萍由阿寶撫養(yǎng)。 1992年,阿寶認識了阿玲,后雙方同居生活;1994年2月,阿玲生育了阿宇。之后,阿寶、阿玲與阿宇來到中山市,先后在沙朗、開發(fā)區(qū)等地居住。2006年,阿寶通過銀行按揭的方式,購買了火炬開發(fā)區(qū)怡景花園的一套住宅及兩間車房。同年6月搬入新居。2006年8月阿寶病故,阿玲、阿宇一直在該房中居住。 2008年3月,阿寶的母親蔣女士和阿萍起訴至法院,要求阿玲、阿宇搬出怡景花園的住宅和車房,交出房產(chǎn)。 法院判決:親子鑒定應(yīng)雙方自愿 蔣女士、阿萍認為,該住宅及車房登記在阿寶名下,她們作為阿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quán)要求與阿寶無婚姻關(guān)系、父子關(guān)系的阿玲、阿宇從該房中搬出,返還房屋。而阿玲認為她與阿寶生前存在事實婚姻關(guān)系,阿宇是她與阿寶所生,故他們享有居住權(quán)。 為了查明阿宇與阿寶是否存在父子關(guān)系,蔣女士和阿萍提出應(yīng)該做DNA親緣鑒定。阿玲拿出阿宇的《 產(chǎn)科住院病歷》、《新生兒病歷》等證據(jù),以及2001年、2004-2005年的三份《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一份“新居入伙喜慶冊”及若干阿寶生前與她們的合影等證據(jù),提出這些足以證明阿宇是她和阿寶的兒子,沒有必要再做DNA親子鑒定。 法院認為,無證據(jù)證明阿寶生前曾對阿玲的證據(jù)事實提出過異議,所以采信阿寶生前曾與阿玲同居生活、阿寶與阿宇以父子相稱的事實,親子鑒定因涉及人格權(quán),原則上應(yīng)以雙方自愿為原則。在蔣女士和阿萍不能提供充分、確切的相反證據(jù)的情形下,應(yīng)當(dāng)推定阿寶與阿宇父子關(guān)系成立。因此,阿宇對阿寶名下的房產(chǎn)享有繼承權(quán)。故蔣女士和阿萍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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