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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市客棧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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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5-07 第 1714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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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中山城市客棧立即停止對深圳城市客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包含"城市客棧"字樣;同時賠償深圳城市客棧經(jīng)濟損失5萬元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2.5萬元。
商報訊 中山城區(qū)的兩個“城市客?!睘檎l享有“城市客?!边@一名稱打起了官司。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中山城市客棧侵犯深圳城市客棧商標專用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變更企業(yè)名稱。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起訴與反訴:雙方均想獨占城市客棧 首先提起訴訟的是深圳城市客棧,它認為,深圳城市客棧于1993年4月23日成立,已在全國開有22家城市客棧連鎖酒店,并獲得國家商標局頒發(fā)的《商標注冊證》。2008年4月3日,深圳城市客棧在中山市注冊成立“深圳市華僑城城市客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并于同年5月27日開業(yè)城市客棧中山石岐店。但是,2008年6月4日,中山城市客棧也以“城市客?!睘樯烫栕猿闪?,并以“城市客?!睘榫频昝Q在中山市東區(qū)經(jīng)營酒店,還在酒店招牌、廣告牌、服務標志等上面使用“城市客?!弊謽樱`導消費者認為該酒店系深圳城市客棧所開辦的連鎖酒店之一。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深圳城市客棧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禁止中山城市客棧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城市客棧”商號,并賠償50萬元。 中山城市客棧在應訴時稱,中山城市客棧早在2007年7月10日就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取得“中山市城市客棧酒店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的預先核準,2008年6月4日中山城市客棧獲準核發(fā)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深圳城市客棧的注冊商標有效開始時間是2007年8月21日,因此,中山城市客棧對“城市客棧”企業(yè)字號的使用權利先于深圳城市客棧。請求法院判令深圳城市客棧撤銷其中山分公司包含“城市客棧”的字號的使用,并賠償10萬元。 法院判決:深圳注冊商標先于中山企業(yè)名稱 法院審理認為,中山城市客棧以《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取得時間作為企業(yè)名稱權的取得時間,但是,《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明確載明“不得用于經(jīng)營活動”。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公司法》的規(guī)定,中山城市客棧成立并取得企業(yè)名稱權的時間應是其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即2008年6月4日,而非預先核準的2007年7月10日;而深圳城市客棧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時間是2007年8月21日,顯然,深圳城市客棧的注冊商標先于中山城市客棧的企業(y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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