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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再無“黃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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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3-20 第 1666 期 B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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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性:★★★☆☆關注度:★★★★☆ 上榜理由:17日上午,河北省高級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終審宣判。終審維持原判,黃松有被判無期徒刑。據(jù)悉,黃松有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法院系統(tǒng)因貪腐而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
就黃松有被判貪污罪的刑事指控,消息人士稱,這與當年廣東“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拍賣案有關。當時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黃松有對執(zhí)行此樓拍賣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原局長楊賢才發(fā)出過“指示”,從而事實上決定了此起拍賣的結果。對于黃松有這種通過“指示”而沾染貪污罪的事實,應該追問的是,身在北京的黃松有憑什么能左右發(fā)生在廣東的爛尾樓拍賣。答案當然不言而喻,在我國,法官事實上也是“官”,法院里的副院長、院長則是更大的“官”。但凡官都有或大或小的權力。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黃松有,其手上的權力之大可想而知。 所以,對于法官貪污罪的治本之方在于去其“官性”,使其手中唯有法律而無任何權力。在法治成熟國家,法院和法官均無級別,“人人平等”,法院和法官既無官性更無權力,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之外的任何事務(包括司法案件)皆不予置喙,亦無權置喙。所以,法官犯有貪污罪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聞所未聞。 需要被認真對待并給予重建的不是道德和操守,而是法律和制度。否則,今日懲罰了黃松有,明天還有張松有,后天更有李松有……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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