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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罵人“撈仔”又被告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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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0 來源:中山日報 2010-02-10 第 5504 期 B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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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市民陳光輝(化名)因交通事故與另一市民潘文生(化名)對簿公堂,答辯時潘文生因使用不文明語言,陳光輝認(rèn)為潘文生用語侵犯自己名譽,遂又另案提起訴訟,目前,該名譽侵權(quán)案件已經(jīng)審結(jié),潘文生向陳光輝賠禮道歉并賠償其100元。 2008年11月21日,陳光輝下班回家路上,被潘文生駕駛的摩托車撞出5.6米,由于潘文生拒絕協(xié)商此次交通事故的相關(guān)事宜。陳光輝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及車輛、財產(chǎn)損失等的一切損失共計6912.5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潘文生以書面形式稱陳光輝不排除“無業(yè)游民”的可能性,并多次在公共場所用“撈仔”等不文明用語貶損原告,陳光輝認(rèn)為,此類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和尊嚴(yán),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陳光輝以名譽權(quán)受侵犯為由,起訴至市第二人民法院,希望潘文生停止對其名譽的侵權(quán)行為,并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賠償3000元。 經(jīng)調(diào)解,潘文生就因雙方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開庭前后對陳光輝的不當(dāng)言論表示道歉,并保證在今后不再有類似的言行發(fā)生,當(dāng)庭賠償名譽損害精神撫慰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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