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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學生賣淫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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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9 來源:中山日報 2009-12-19 第 5451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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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電 18日,昆明市五華區(qū)法院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張安芬、劉仕華容留賣淫案作出一審宣判:張安芬、劉仕華犯容留賣淫罪,但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張安芬與劉仕華合謀讓劉仕華的女兒劉某某從事賣淫。劉某某同意后,張安芬與劉仕華于 2008年 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賃了五華區(qū)王家橋村273號一樓靠樓梯第一間等共四間出租房,容留劉某某從事賣淫活動。 2008年11月27日,劉某某與趙某某在出租房內(nèi)進行賣淫嫖娼時被公安機關查獲。2008年12月7日,劉某某與幸某某發(fā)生賣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資被劉仕華、楊某某等人毆打,劉某某報警稱自己被幸某某搶劫。2009年3月16日,劉某某與王某某談好嫖資,帶回住處后因被巡防人員發(fā)現(xiàn),張安芬、劉仕華讓劉某某與祁某某采取換衣服的辦法欺騙巡防人員,導致巡防人員錯抓了祁某某等人。此后公安人員向劉仕華、張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實經(jīng)過時,劉仕華主動陳述了其伙同張安芬容留劉某某賣淫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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