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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刑警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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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來源:中山日報 2009-10-14 第 5385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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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電 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下達了對慶安縣4名原刑警刑訊逼供案的二審裁定,駁回4名被告人上訴,維持慶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2009年2月,慶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刑警刑訊逼供案進行了一審審理,認為朱松巖、朱春東、崔海龍、范志國身為人民警察,在2000年5月對被害人李福祥審訊時,為達到獲取口供的目的,對李福祥違法使用械具進行體罰,審訊后對李福祥繼續(xù)違法使用械具,使其長時間呈限制性體位站立,最終導(dǎo)致李福祥死亡。他們4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刑訊逼供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原審法院認為,案發(fā)后4名被告人為逃避法律懲處,曾先后3次訂立攻守同盟。朱松巖、朱春東在本案中為主犯,崔海龍、范志國為從犯,遂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朱松巖、朱春東、崔海龍和范志國有期徒刑11年、10年、4年和3年。 一審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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