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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訴離婚妻子索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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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來源:中山日報 2009-06-17 第 5266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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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給我一百萬元,不用你告,我也會離婚,如果不給一百萬,我永遠都不會離。"昨天上午,市中級法院對此起普通夫妻離婚,索要天價"分手費"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天價"分手費"因沒有法律依據(jù),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因為打賭,男子與人“閃婚” 1991年2月24日,未滿16周歲的小黃與比自己大5歲的阿昌奉子成婚。兩人的婚姻可以稱得上“閃婚”,阿昌說,他和小黃均是廣東陽東縣人,兩人是在1990年春節(jié)后相識,當(dāng)時他是中山一建筑隊的帶班,而小黃在這個建筑隊的另一個班做雜工。因看到小黃很少和人說話,阿昌便和人打賭,說一周“搞定”她,果然,不到一周兩人就確定了關(guān)系。 婚后不足6個月,小黃就誕下一子。兩年后,隨著第二個兒子的出生,兩人經(jīng)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打鬧。 ■夫妻常打鬧以致分居五年 阿昌稱,早在1998年,他對婚姻就心灰意冷。2004年,他接到一個醫(yī)院辦公樓的工程,女方經(jīng)常在工地罵人,致使工程無法做下去,阿昌忍無可忍便從家里搬出來,從此兩人分居。 但小黃認為,感情破裂的惡果是阿昌一手造成的。2000年,阿昌因染賭博惡習(xí),將承包工程款輸光,以致員工上門追債。2004年,阿昌再次承包工程期間,與一莫姓女子同居,自己知道后報警處理,阿昌因此懷恨在心,從此整天在外花天酒地,不照顧家庭。 2004年11月,阿昌到老家陽東縣法院起訴離婚,因兩人經(jīng)常居住地在中山,法院以不具有管轄權(quán)駁回了阿昌的離婚起訴。直到2008年9月19日,阿昌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認為雙方?jīng)]有感情基礎(chǔ),分居四年,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要求判決離婚,大兒子歸他撫養(yǎng),二兒子歸小黃撫養(yǎng),婚后財產(chǎn)平均分割。 ■女方索百萬“分手費”未獲支持 小黃和阿昌兩人的財產(chǎn),主要是位于石岐區(qū)的一處房產(chǎn)以及2006年家中購置的一部中華牌小汽車,兩項財產(chǎn)的購置價總和為27萬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兩個兒子都表示愿意跟著媽媽生活,阿昌表示,除了“那輛破車,家中什么東西都不要了,而且還支付撫養(yǎng)費?!钡灰啦火埖男↑S表示,阿昌以前未按時給家用,要求他一次性支付100萬元,否則就不同意離婚。此案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昨日,二審終審宣判,法院認為,小黃夫婦感情確系破裂,準予雙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華牌汽車歸阿昌所有,商品房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歸小黃所有。但小黃提出的100萬元費用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阿昌每月必須支付兩個兒子每人每月800元撫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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