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4-18-1-182-001 關鍵詞 刑事 強奸罪 強制猥褻罪 搶劫罪 數(shù)罪并罰 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經過重慶市合川區(qū)龍市鎮(zhèn)某鄉(xiāng)村小路時,采取捂嘴、按倒、拖行、惡害言語等方式,將被害人劉某(女)劫持至路旁玉米地劫取現(xiàn)金未果,搶走劉某價值1800元的手機一部。其后,周某采取惡害言語、亮出刀具、拖拽等方式,強迫劉某為其口交并發(fā)生性關系。為防止被查處,周某采取惡害言語、亮出刀具等方式,將劉某帶回自己位于龍市鎮(zhèn)龍騰大道的住處清理犯罪痕跡。周某使用繩子將劉某的手捆綁在床頭,清洗自己與劉某的衣物,要求劉某一同洗澡后又強制劉某為其口交。后經劉某勸說,周某于8月22日凌晨將劉某放走。8月26日,周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劉某于2023年8月17日就醫(yī)診斷為懷孕約五周,9月9日因胚胎基因問題接受藥物流產。 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渝0117刑初57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渝01刑終1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強制猥褻婦女,分別構成強奸罪、強制猥褻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劫他人手機,構成搶劫罪。所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 其一,關于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的罪數(shù)處斷。被告人周某提出強奸罪已經包含了強制猥褻,不再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辯解意見。經查,本案整個犯罪過程可以明顯區(qū)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周某為了滿足性欲望,強迫被害人劉某為其口交、進而發(fā)生性關系;第二階段是周某為了逃避偵查,強行將劉某帶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跡;第三階段是周某再生欲望,強制猥褻劉某。第一階段之中,周某實施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應無疑義。在強奸行為實施完畢,周某強行將劉某帶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跡過程中,再對其進行強制猥褻,是另起犯意實施的行為,而非第一階段強奸行為的延續(xù)、發(fā)展。而且,由于第一階段的強奸行為與第三階段的強制猥褻行為,不僅時間間隔較長,而且空間發(fā)生變化,亦不具備吸收條件,不能成立吸收犯。綜上,對周某的行為應當分別認定為強奸罪、強制猥褻罪,依法予以并罰。 其二,關于刑罰裁量。被告人周某提出原判刑罰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證實,案發(fā)時被害人劉某系懷孕婦女。周某強奸、強制猥褻懷孕的婦女,故對其所犯強奸罪、強制猥褻罪酌情從重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罰。 其三,關于搶劫罪既遂的認定。被告人周某提出其只想搶劫現(xiàn)金,拿走被害人手機是為了防止對外聯(lián)系或報警,后其因擔心留下指紋丟棄手機,不應認定為搶劫罪既遂的辯解意見。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本案中,周某采取暴力、脅迫方法劫取被害人劉某的手機,排除劉某對手機的占有、控制,成立犯罪既遂。周某搶劫手機的動機,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周某將劫取的手機丟棄,系犯罪既遂后對財物的處置,亦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鑒此,對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針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強奸后,又實施強制猥褻,二行為之間間隔時間較長、空間發(fā)生變化的,不宜認為強制猥褻行為是強奸行為的延續(xù),不能成立吸收犯,應當以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并罰。 2.對懷孕婦女實施強奸、強制猥褻犯罪的,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3.搶劫公私財物之后丟棄所劫取財物的,屬于犯罪既遂之后處置財物的行為,不影響搶劫罪既遂的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37條第1款、第263條 一審: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2023)渝0117刑初576號刑事判決(2024年1月15日) 二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1刑終122號刑事裁定(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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