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法律施行后,之前的國家賠償案件如何請求賠償?賠償請求人能否依據(jù)新法請求更高賠償?最高法日前出臺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予以了規(guī)定。
根據(jù)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quán)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發(fā)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jīng)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二)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賠償請求的。
司法解釋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賠償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時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是僅就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慮到應保護賠償請求人的申訴權(quán),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申訴人不服2010年12月1日以前生效賠償決定的,可以提出申訴,但同時規(guī)定審查處理申訴時應當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對于賠償請求人僅就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提出申訴的,則規(guī)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今年3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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