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1156號 中山市可為金屬柵欄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鴻凱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熊鏡清訴廣東可捷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可為金屬柵欄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6)粵2071民初15369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山市鴻凱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熊鏡清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2017年5月25日9時0分在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吳飛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姜新林,尹四嬌組成,由劉曉婷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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