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20民初80號 趙東暉: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趙玉英、趙東暉、胡晉碩、黃石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20民初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nèi)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278萬元及尚欠借期內(nèi)利息及其復利、逾期還款罰息,并支付律師費41萬元,其中392萬元借款應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計算逾期還款利息,并支付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8日的計息時段欠息2016.82元;1586萬元借款應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止,按年利率5.98%計算借期(含展期)內(nèi)利息(計算時須先扣除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計息時段內(nèi)已付利息3064.06元)及復息(以實欠利息數(shù)額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5.98%計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8.97%計算逾期利息至本筆借款還清之日止;300萬元借款應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5.98%計算借期(含展期)內(nèi)利息(計算時須先扣除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計息時段內(nèi)已付利息579.58元)及復息(以實欠利息數(shù)額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5.98%計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8.97%計算逾期利息至本筆借款還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項判決清償債務,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權就該項判決全部債務對被告趙東暉提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區(qū)孫文中路222-232號共計125處房地產(chǎn)(詳見抵押財產(chǎn)清單)折價、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但優(yōu)先受償總額應以4900萬元為限。被告趙東暉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追償;三、被告趙玉英、趙東暉、胡晉碩、黃石峰應就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判決的全部債務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趙玉英、趙東暉、胡晉碩、黃石峰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4530元,由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負擔2530元,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趙玉英、趙東暉、胡晉碩、黃石峰負擔162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山市海鋒染整有限公司、趙玉英、趙東暉、胡晉碩、黃石峰負擔。 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前往本院民四庭領取上述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本公告于2017年4月5日張貼于本院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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