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20民終4306號
劉黎明、王承華: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邦盈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6)粵20民終4306號民事判決書。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本院(2016)粵20民終4306號民事判決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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