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20民終4729號
余飛、劉西兒、梁馨芳、張建華、陳莉、陳劍媚、林歡: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勝軍、常耀男、胡源、姚水彬、金純與被上訴人中山粵華燃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盈昌(鶴山)重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及你們企業(yè)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47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準許上訴人黃勝軍、常耀男、胡源、姚水彬、金純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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