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申11號
張金芳: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張利霞與被申請人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申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張利霞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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