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503號
顏愛英: 本院受理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務(wù)莊華雄玻璃廠訴中山市橫欄鎮(zhèn)宇登隆照明電器廠、譚國安、顏愛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5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中山市橫欄鎮(zhèn)宇登隆照明電器廠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佛山市南海務(wù)莊華雄玻璃廠支付貨款591797.08元及利息(從201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84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譚國安對第一判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四、顏愛英對第一判項中的521960.28元貨款及相應(yīng)利息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五、駁回佛山市南海務(wù)莊華雄玻璃廠的其它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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