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203號 中山市伽宏快遞有限公司北區(qū)分公司、中山市伽宏快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惠東與被上訴人梁炳根、梁穎詩、黃允活、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伽宏快遞有限公司北區(qū)分公司、中山市伽宏快遞有限公司、梁超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203號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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