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2411號
謝芳林:
本院受理上訴人陸春宏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24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1、撤銷一審判決;2、你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歸還陸春宏6822元;3、駁回陸春宏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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