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20民初86號
中山市世紀經典電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王寧、胡建偉、任春發(fā)、中山市小欖鎮(zhèn)邁騰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倫頓商貿有限公司、中山市昊文燈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初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被告中山市世紀經典電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欠息[欠息包括(1)借款期限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欠息407701.59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該筆借款本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罰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利息余額401207.3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復利;(2)借款期限為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9日的欠息412850.36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該筆借款本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罰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9日的利息余額406187.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復利;(3)借款期限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10日的欠息416000.25元、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該筆借款本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罰息,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10日的利息余額409229.1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復利;(4)借款期限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1日的15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11日的欠息416892.2元、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該筆借款本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罰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11日的利息余額410083.33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復利;(5)借款期限為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3日的20000000元借款的截止2015年10月13日的欠息563968.53元、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該筆借款本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罰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余額554611.1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檔次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5.2%)×1.5計算的復利];二、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項一所列債權對被告中山市世紀經典電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zhèn)永二村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2)第3300052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號:地字第080222012010001(補)號;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建字第080042012030008號、建字第080042012030009號]在最高本金限額80000000元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項一所列債權對被告董俊杰提供的廣東省中山市南朗鎮(zhèn)第一工業(yè)區(qū)的土地[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1)第易2501644號、中府國用(2011)第易2501646號、中府國用(2011)第易2501647號、中府國用(2011)第易2501649號]及位于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zhèn)宜新街一巷1號的土地[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1)第易0502995號]在最高本金限額23501800元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項一所列債權對被告中山市昊文燈飾有限公司提供的機器設備(詳見本判決尾部所附的機器設備清單)在最高本金限額130000000元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被告董俊杰、董玉英、王寧、胡建偉、任春發(fā)、中山市小欖鎮(zhèn)邁騰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倫頓商貿有限公司、中山市昊文燈飾有限公司就對被告中山市世紀經典電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項一所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駁回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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