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8號 黃東生: 本院受理上訴人周榮耀與被上訴人黃東生、梁燕英民間借貸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黃東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周榮耀清償借款255000元;三、被上訴人梁燕英對被上訴人黃東生所負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5126元(上訴人周榮耀已預交),由被上訴人黃東生和梁燕英共同負擔(被上訴人黃東生、梁燕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徑付予上訴人周榮耀);二審案件受理費5126元(上訴人周榮耀已預交),由被上訴人黃東生和梁燕英共同負擔(被上訴人黃東生、梁燕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5126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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