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44號 呂世華: 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告中山市永邦商貿(mào)有限公司、蘇文權(quán)、安輝建、譚國英、高遠(yuǎn)、楊明珊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44號號民事判決。蘇文權(quán)不服,提出上訴。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上訴狀副本和送交上訴狀副本通知書。上訴要點:1、請求確認(rèn)涉案《授信協(xié)議書》及《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2、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求;3、被上訴人承擔(dān)本案一二審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期限為公告期滿后30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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