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50號(hào) 中山市柏偉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市柏力制衣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力制衣有限公司涌頭分公司因與詹小林及你勞動(dòng)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申50號(hào)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中山市柏力制衣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力制衣有限公司涌頭分公司的再審申請(qǐng)。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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