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230號 歐春芳: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東升鎮(zhèn)陽光鴻星足浴健身休閑中心(以下簡稱陽光鴻星足浴中心)因與被上訴人歐春芳、原審被告詹友團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2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山市東升鎮(zhèn)陽光鴻星足浴健身休閑中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歐春芳返還保證金400000元;若中山市東升鎮(zhèn)陽光鴻星足浴健身休閑中心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則由詹友團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四、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歐春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山市東升鎮(zhèn)陽光鴻星足浴健身休閑中心支付承包費和租賃稅90520元,并返還墊付款315360.53元及會員卡未消費資金39659元、員工押金7900元,合共453439.53元;五、駁回歐春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中山市東升鎮(zhèn)陽光鴻星足浴健身休閑中心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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