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77號
中山市漢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華清與信宜市中為電子有限公司、冼林及你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申7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林華清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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