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429號
祁新杰、江門市永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徐永超: 本院受理上訴人魏功煜與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44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準(zhǔn)許上訴人魏功煜撤回上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gè)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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