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94號
馮國強(qiáng):
本院受理馮澎芳因與彭偉程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申9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zhǔn)許馮澎芳撤回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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