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036號 何海榮: 本院受理上訴人王琴鳳與被上訴人袁正、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及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60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595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5954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595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6746元給王琴鳳;四、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595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何海榮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賠償5034元給王琴鳳;五、駁回王琴鳳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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