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065號 方應(yīng)江: 本院受理上訴人甘廣華與被上訴人余國良以及原審被告方應(yīng)江、李喜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606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本案按上訴人甘廣華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31518元,減半收取15759元,由上訴人甘廣華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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