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012號 梁棉生、凌堅梅: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東強雄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梁棉生、凌堅梅掛靠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0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985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985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梁棉生、凌堅梅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廣東強雄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返還墊付款413930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其中72024.81元從2015年9月22日起,1853961.93元從2015年9月24日起,436106元從2015年9月28日起,1744013.26元從2016年1月19日起,33203元從2016年1月25日起,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chǔ),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廣東強雄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9768元,由廣東強雄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326元,由梁棉生、凌堅梅負擔454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935元,由由廣東強雄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411元,由梁棉生、凌堅梅負擔8524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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