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44號 陳天文、梁麗蘭、范兆全、何伯嬌、李諾: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東好伙伴燃具電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444號民事裁定書。要點(diǎn):準(zhǔn)許上訴人廣東好伙伴燃具電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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