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554號 郭子杰: 本院受理上訴人郭惠源與被上訴人郭子豪及你贍養(yǎng)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5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三、被上訴人郭子豪、郭子杰從2016年7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biāo)準(zhǔn)向上訴人郭惠源支付贍養(yǎng)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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