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073號 中山市銘興貿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 、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 本院受理上訴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你(你單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0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 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對上訴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中山市銘興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7)粵20民終4073號民事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現(xiàn)裁定如下: (2017)粵20民終4073號民事判決書中,第15頁第16行“案件受理費5533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60334元,由銘興公司、億星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負擔。”補正為“案件受理費8381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88818元,由銘興公司、億星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負擔。” 第21頁18行“一審案件受理費5533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60334元,由中山市銘興貿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負擔;”補正為“一審案件受理費8381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88818元,由中山市銘興貿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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