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特173號
魏軒:
本院受理中山奧園房地產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與你以及周莉丹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中山奧園房地產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的申請。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中山奧園房地產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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