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1232號 胡繼洪: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東天乙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原審被告中山市豐盈燃料有限公司、張見良、張根成、胡繼洪、中山市天乙銅業(y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12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訴人廣東天乙集團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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