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558號 鄒穎瑜: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志冰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35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508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508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508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原審被告鄒穎瑜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陳日峰清償借款3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以3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5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四、駁回被上訴人陳日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26元(被上訴人陳日峰已預交),由原審被告鄒穎瑜負擔(原審被告鄒穎瑜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被上訴人陳日峰)。二審案件受理費626元(上訴人陳志冰已預交),由被上訴人陳日峰負擔(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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