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199號 李菊香: 本院受理上訴人吳國開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1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8397號民事判決主文為:原審被告李菊香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梁添娣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實欠款項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全部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二、駁回被上訴人梁添娣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審被告李菊香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上訴人梁添娣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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