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632號 陳煒文、何瑞明: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鉛明與被上訴人李軍、原審第三人中山市世華房地產(chǎn)代理有限公司以及你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46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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