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302號 劉貴生: 本院受理上訴人何玉明與被上訴人高偉新及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302號民事判決書。裁定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286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286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高偉新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nèi)支付何玉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3669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3185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9516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536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70元、護理費8825元、交通費500元、醫(yī)療費56924.1元,合計268458.1元;三、駁回何玉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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